发布时间:2021-11-22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认真落实非税收入管理、经费使用和收费公示等要求,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收支情况报自治区水利厅汇总后,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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